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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造价鉴定中如何避免以鉴代审?专家建议

查看:202次  发布日期:2025-06-02  作者:管理员

在工程造价鉴定中,“以鉴代审”现象普遍存在,主要表现为鉴定机构超越专业边界,对法律问题(如合同条款解释、责任认定等)进行主观判断,导致司法裁判权被侵蚀。综合多份专家建议和实务指引,避免该现象的核心措施如下:

一、明确裁判权与鉴定权的边界

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

事实问题:属于鉴定范围,包括工程量计算、计价标准适用、材料价格核算等专业技术判断。

法律问题:需由裁判者(法院/仲裁机构)认定,例如合同条款效力、责任分配、鉴定依据合法性等。

模糊地带的处理:若鉴定涉及合同条款争议或证据真实性存疑,鉴定人应通过“分析说明”提出专业意见,由裁判者决定是否采信。

强化裁判者的主导权

鉴定启动权:仅在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工程价款时启动鉴定,避免盲目委托。

鉴定范围与依据的确定:裁判者需明确鉴定目标、计价标准、争议条款解释等,防止鉴定机构自行扩大或缩小范围。

二、规范鉴定机构的操作流程

严格执行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(GB/T51262-2017)

关键环节:

证据争议: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时,鉴定人应提请裁判者确认,不得自行认定。

合同条款模糊:合同计价方式不明确或条款矛盾时,需向裁判者发函确认适用规则。

鉴定方法选择:如材料价格波动、索赔争议等,需由裁判者决定是否纳入鉴定范围。

避免越权行为

禁止责任分配:不得在鉴定报告中认定当事人责任(如工期延误责任划分)。

限制法律判断:对合同效力、违约金计算等法律问题仅能提出专业意见,不能直接结论。

三、提升鉴定人专业与法律素养

加强法律知识培训

学习《民事诉讼法》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等法规,明确鉴定权与裁判权的界限。

定期参与司法鉴定实务培训,强化中立立场意识,避免“代甲方审核”思维。

优化鉴定报告表述

对争议问题(如合同条款解释)应分列不同情形下的鉴定结果,供裁判者选择。

使用“假设性结论”或“可能性分析”,避免绝对化表述。

四、代理人及裁判者的协同机制

代理人的监督作用

质证参与:对鉴定材料合法性提出异议(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依据)。

程序监督:发现鉴定人越权时,及时向裁判者申请纠正或重新鉴定。

裁判者的审查责任

动态介入: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人阶段性汇报,及时干预越权行为。

严格采信标准:对鉴定意见的关联性、客观性进行全面审查,避免直接作为唯一判决依据。

五、制度优化建议

统一标准与动态监管

推动全国性《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操作指》,明确法律与事实问题的划分细则。

建立鉴定机构动态考核机制,对“以鉴代审”行为实施行业惩戒。

引入技术陪审员制度

在复杂案件中,由具备工程造价专业背景的陪审员协助法官审查鉴定意见。

避免“以鉴代审”需多方协同:鉴定机构严守专业边界,裁判者主导法律判断,代理人加强监督,并通过制度完善减少模糊地带。实践中,严格执行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是操作层面的核心抓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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